1. 你向卫生署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于以下目的:
- 预防任何传染病或污染的发生或蔓延 (如用于相关隔离/检疫/健康监察安排及接触者追踪)
- 处理你的申报和核实你申报的资料。
2. 根据第599 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上述个人资料的提供是强制的。
3.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能会向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作上文第1段所述用途。除此以外,资料只会于你同意作出该种披露或作出该种披露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允许的情况下,才向有关方面披露。
4. 根据第599 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任何人违反或明知而向卫生署提供上述的虚假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HKD 及监禁 6 个月。
5.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 及22 条,以及附表1 第6 项原则,你有权查阅及修正你的个人资料,包括索取你在上文第1 段所述情况下所提供的资料的副本。在索取个人资料的副本时,可能须缴交费用。
6. 卫生署会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规定及根据收集的个人资料的性质,采取一切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方法,确保所有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安全和保密地保存以防止未经授权或意外的接达、处理、删除或其他使用,并会遵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更正及取阅资料的事宜。
卫生署将因应上述指定被收集的目的所需于合理时间内保留阁下的个人资料,并遵照有关条例处理保存。在此以后,该个人资料将被删除。
7. 如欲查询有关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请电邮 (co_pho@dh.gov.hk) 或传真 (2833 0132) 至卫生署港口卫生科文书主任。